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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消险”促拆迁,政府强拆行为终被确认违法

来源:原创 作者:langkeyu 时间:2021-02-04 11:03:13


【案情简介】
原告系南京市江北新区顶山街道西门街46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公司经营一直正常进行。2015年6月24日,该区域土地面临征收,双方尚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2016年11月10日7时许,第三人纠集了上百人,以“消险”为借口,将原告的涉案房屋全部损毁。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联系深耕拆迁领域多年的郎克宇律师,帮他维权。在郎克宇律师的指导下,原告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拆除原告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最终取得胜诉。
【办案掠影】
本案的两个主要的争议焦点问题:第一被告浦口区政府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是否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浦口区政府拆除涉案房屋的程序是否合法。
2014年12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向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苏政地【2014】774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浦口区2014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项目的批复》载明,同意你市征收土地方案,将顶山街道邻泉村等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浦口区政府的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以“消险”促拆迁。
庭审中,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一共展示了七项证据,来证明其以“消险”进行强拆的合法性,其主张:
第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认为原告涉案房屋属于80年代得建筑,年久失修,屋面前面墙面多出破损,安全隐患严重,对穿行的路人、施工单位人员和机械造成重大公共威胁,宜引发安全事故,且涉案房屋毗邻正在施工中得顶山南门安置房项目,极易发生安全事故,第三人南京市浦口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委托南京市房建工程检测中心试验室对涉案房屋进行安全检测鉴定,经鉴定涉案房屋为C级,属于局部危险房屋,应立即进行“消险”处理。
第二、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先是通过公告、短信、挂号信等形式告知原告采取措施“消险”,后又以原告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为由,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
针对被告的辩解,郎律师沉着应战,据理力争,运用精湛的拆迁专业知识,对被告提供关键证据进行重点打击。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郎克宇律师悉心指导原告多方面进行证据收集,总共向法院提交十八项证据,通过这些证据来论证被告拆除涉案房屋行为的违法性。被告认为涉案房屋存在危险因素,应该拆除,相关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通过大量的法律法规等检索,郎克宇律师认为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危险房屋有四种治理措施,分别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只有在整幢建筑被鉴定为危险且已无维修价值的情况下,才需要立即拆除。而本案涉案房屋的检测鉴定报告明确为C级,属于局部危险房屋,不需要整体拆除。因此,浦口区政府以“消险”为由,拆除涉案房屋缺乏事实依据。
“理是越辩越明的”,郎克宇律师乘胜追击,进一步指出浦口区政府拆除原告房屋程序的违法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行政机关应该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如果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郎克宇律师指出,本案中浦口区政府在组织实施拆除涉案房屋前,仅由第三人南京浦口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向原告以短信的方式作出告知书,且仅告知原告对房屋进行“消险”,未明确告知原告须整体拆除,也未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其他程序。因此,浦口区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涉案房屋行为程序违法,从而进一步锁定胜局。
铁证之下,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郎克宇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1月10日拆除原告南京泉星家俱有限公司房屋行为违法,很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办案指导】
在确认强拆违法的诉讼案件中,相关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当事人证据意识缺失,举证困难,为强拆主体的确定设置了诸多障碍。郎克宇律师在总结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得出以下确定强拆主体的方法,希望为您提供帮助。
遇到不明身份人的强拆,首先应报警。依据人民警察法第6条和第21条,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公安机关会出具调查结果,根据调查结果可以明确强拆房屋的行政机关。若强拆发生后,当事人报警或向公安机关提交立案查处申请书,公安机关怠于履行职责,可以向法院起诉确认公安机关不作为的行为违法,同时责令公安机关继续履行。在部分案件中,公安机关在强拆主体的确定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本案中,通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立案告知单》和警方的讯问笔录,可以证明对原告房屋实施具体拆迁行为的是南京市浦口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通过《撤销案件决定书》和《关于顶山南门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除相关情况的函》证明拆除原告房屋是浦口区政府集体研究决定后实施的,从而确定浦口区人民政府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

该案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目前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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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郞克宇律师 【基本信息】 郎克宇律师,中共党员,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四川大学民商法硕士。具有多年征地拆迁法律服务经验。 郎克宇律师专业代理全国各地征地拆迁案件,在长期的代理征地拆迁案件过程中,将协商谈判与法院诉讼有机结合,将法律实战技巧与各方当事人心理洞察相穿插,在弱势的被拆迁户与强大的开发商的这场历史性较量进程中,多次引领拆迁户、失地农民取得“以少胜多,以弱御强... [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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