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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离婚时的房产分割

来源:田昭 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 作者:langkeyu 时间:2020-04-27 12:12:24


 

 
 
 

引言

几日,“疫情后离婚预约爆满”的新闻上了热搜。万万没想到,超长假期没有使夫妻关系更加和谐,反而加速了亲密关系的分崩离析。离婚之后,房产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呢?下面,笔者就婚姻与房产这个焦点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夫妻共同财产与一方个人财产的界定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些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

二、这些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



(1)

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如果拿夫妻共同财产的钱去买房,房产登记在谁名下是不重要的。不管登记在谁的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夫妻双方共同同意,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处分该房产。



(2)

夫妻双方婚后买房,购房款全部来自一方父母。如果男方父母把钱打给了男方,男方拿钱去买房,房产写在了男方名下。这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该房产属于男方父母对男方本人的赠与,为一方个人财产。

我们都知道,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因此,如果出现男女方婚姻破裂,即使房产是在婚后取得的,房产仍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3)

夫妻双方婚后买房,钱全部来自一方父母,但却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如果男方父母把钱打给了男方,男方拿钱去买房,房产写在了男、女方两人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房产属于婚后一方父母向夫妻两人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婚后夫妻买房,钱来自双方父母。这个时候,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并不重要,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夫妻双方父母出钱的比例来分割。



(5)

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之前,一方已经签订了买房合同,交了全部房款,但是没有领取到房产证,这种情况下,领取结婚证的时间会影响房产归属的认定吗?这里就牵涉到一个财产形式的转化问题。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因此,只要已经签了合同,付了房款,在等待房产证的时候,领取结婚证的时间已经不重要了。该房产应属于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



(6)

婚前一方已经买房,并且以自己的名义在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在婚后偿还银行贷款。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前原贷款方缴纳了房产首付,并将房产登记到自己名下,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有共同还贷的行为,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获得房屋的一方应就共同还贷部分的价值和增值部分应给对方补偿。例如,男方付了首付购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一共还贷200万,这200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房子增值1.2倍,那男方就要给女方120万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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郞克宇律师 【基本信息】 郎克宇律师,中共党员,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四川大学民商法硕士。具有多年征地拆迁法律服务经验。 郎克宇律师专业代理全国各地征地拆迁案件,在长期的代理征地拆迁案件过程中,将协商谈判与法院诉讼有机结合,将法律实战技巧与各方当事人心理洞察相穿插,在弱势的被拆迁户与强大的开发商的这场历史性较量进程中,多次引领拆迁户、失地农民取得“以少胜多,以弱御强... [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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