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站通
欢迎光临北京郎克宇律师拆迁维权网!

北京郎克宇律师拆迁维权网!

您当前的位置: 北京拆迁律师网 >违章建筑 > 正文

违法建筑想拆就拆?

来源:田玉伟 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 作者:langkeyu 时间:2020-05-01 11:26:39

法眼看拆迁



违法建筑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城乡规划和公共利益。随着国家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及处理工作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实践中存在着大量因执法机关对违法建筑认定处理不当,而发的社会矛盾。本文中,笔者将从一则本所代理的案例入手,和大家谈谈关于违法建筑的那些事儿。

01

案情简述

A公司经营的厂房位于B镇。2014年5月6日,B镇政府向当地规划分局核实得知A公司厂房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4年5月8日,B镇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向A公司法定代理人汪某送达,汪某未签字。同年5月28日,B镇政府对A公司厂房实施强制拆除。A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B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02

本案焦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这里,我们需要特别注意“应当”这个词。“应当”,表明这里的规定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必须具备的条件,达不到这个条件就是违法。

               

本案中,A公司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建设厂房的行为属于违法建设行为,所建工程设施是违法建筑。

 

那么,在厂房被定性为违法建筑的前提下,B镇政府是否有权实施的强制拆除?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护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呢?

 

本所建议将代理重点转为对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程序的违法性上。本所认为: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位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具有查处、拆除的法定职责,但是,法定职责的履行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经催告,逾期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的决定。

 

本案中,镇政府未经催告程序,剥夺了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利,显然存在执法程序的重大缺失,属违法执法。

 

03

判决结果

因为B镇政府执法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法院判决确认B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提炼出几个问题和大家谈谈关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一、什么是违法建筑?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违章(法)建筑”的含义,在学术界目前比较认可的一种说法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城市规划区内或集体土地规划区域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或审批手续,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工作物。

 

二、违法建筑分为哪些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由本条法律规定可见,违反规划违法建筑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违法建筑,一种是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违法建筑”。

 

三、房屋“无证”就一定是违法建筑吗? 

无证房或证件不齐全的房屋在现实中大量存在,尤其是数十年前建造的房屋,基本上都存在证件不齐全的情况。这一类房屋,在拆迁中经常面临违章拆除的威胁。那么,这类房屋都可以简单的认定为违章,从而被无偿拆除掉吗?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建造时的法律规定是认定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的依据。几十年前建造的房屋,要看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而不能简单地以现在法律法规的标准来认定是否属于违章建筑。

其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规定: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所以,无证房、证件不齐全的房屋不等于违章建筑,不必然可以无偿强制拆除。

 

四、谁有权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由上述法律条文可知,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权属于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职权。

 

五、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就一定要拆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包括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建设并处罚款。三种处罚方式看起来属于行政自由裁量权,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比例原则,即违法严重程度与行政处罚轻重成比例,对于存在时间长,拆除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考虑罚款,补办手续的方式去处理。

所以,即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也不一定必须采取拆除的方式处理。

 

六、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程序是什么?

如需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实体上,要对需要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理决定;程序上,则需要符合下述步骤:1、决定书确定的限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义务,发出《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经催告,当事人仍未履行的,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4、公告强制拆除决定书,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5、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且经公告仍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城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实施强制拆除;6、县政府作出决定实施强制拆除前,县法制办应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

 

七、被确认为违章建筑而遭到强拆,所有人能否得到赔偿?

依据我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建筑物被确认为违法建筑,所有人对该部分建筑物的建筑材料仍享有所有权,若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造成建筑材料价值损失的,对于直接的建筑材料损失应当予以适当赔偿。

【首席律师】

郞克宇律师 【基本信息】 郎克宇律师,中共党员,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四川大学民商法硕士。具有多年征地拆迁法律服务经验。 郎克宇律师专业代理全国各地征地拆迁案件,在长期的代理征地拆迁案件过程中,将协商谈判与法院诉讼有机结合,将法律实战技巧与各方当事人心理洞察相穿插,在弱势的被拆迁户与强大的开发商的这场历史性较量进程中,多次引领拆迁户、失地农民取得“以少胜多,以弱御强... [更多介绍]

【律师宣言】

我不是声名显赫的大律师,但我一定是委托人最贴心、最可信的帮助者与支持者。诚信高于虚名,实干胜过浮夸!

主持人康乐: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婚姻法、土地管理法,这些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法律您已经很熟悉了。但是今天我们要提到一部大家不那么熟悉的法律,它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虽然我们平时生活中似乎无法直接使用它,但它却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今天的特别节目《关注全国两会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将带您了解立法法。为您邀请到的嘉宾是来自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的郎克宇律师。郎律师,您好... [更多介绍]

【律师宣言】

我不是声名显赫的大律师,但我一定是委托人最贴心、最可信的帮助者与支持者。诚信高于虚名,实干胜过浮夸!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

郎克宇律师:15810759215  

QQ:577603837     

邮箱:lawyerlang2008@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101号,世奥国际中心A座2016、2017室

邮编:10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