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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修订说明

来源: 作者:langkeyu 时间:2020-04-25 15:59:43

 
关于《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修订背景
2019年4月28日,《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在查处违法建设的执法权下沉街乡、建立执法联动、丰富执法手段、提高违法成本、完善监督制约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创新规定。《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作为贯彻落实《条例》的配套规章,其修订被列入《条例》实施的配套任务之一,具体如下:
一是落实街道办事处等执法主体查处职责分工的要求。《条例》第58条发展了我市首创的“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的体制机制,直接赋予街道办事处查处违法建设的职权,并授权市政府明确各执法主体的查处职责分工。
二是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的要求。《条例》第60条规定“市政府应当建立执法机关与有关主管部门的执法联动机制”,明确执法联动机制内容需要规章支撑。
三是固化在施违法建设立即处置程序。《条例》第74条明确执法机关对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回填的,依法立即强制拆除、回填。2019年5月,我委与市城管执法局出台《关于立即处置在施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京规自发〔2019〕181号),有关处置主体和程序等需要在规章予以固化。
四是贯彻落实城乡一体的违法建设查处制度。《条例》第75条将违法建设的法律责任统一,不再区分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现行《若干规定》在违法建设的定义、职责划分、查处程序上均采取了城乡二元制的区分,需要按照《条例》精神进行调整和统一。
五是破解执法难需要更有力措施。实践中,执法人员进门难、取证难、送达难等执法困境长期存在,需要完善执法手段,破解执法瓶颈。
六是执法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在施违法建设的立即处置程序需要立法固化;没收实物的处置和管理需要加强;强制拆除前的催告主体需要明确等。
二、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以贯彻落实《条例》为目标,聚焦我市执法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以优化执法体制、健全执法工作机制、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为重点,着力推进我市违法建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32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完善有关定义
一是规定本法适用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对水务、文物保护、土地管理、园林绿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完善违法建设和违建当事人定义,不再区分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当事人除《条例》原有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增加“设计单位”等。
(二)优化违法建设执法体制
贯彻落实《条例》、《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街道工作的意见》等规定,构建“条专块统、重心下移、责权一致”的违法建设执法体制。
一是突出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禁止违法建设的属地责任。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将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情况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考核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二是明确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指导、监督、督察、考核全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三是赋予街道办事处履行主体责任的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拆除权。
(三)健全执法工作机制
一是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社会配合的执法联动机制;二是细化信用惩戒机制,加大执法威慑力;三是建立违法建设曝光制度,加强社会监督作用。
(四)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
一是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的禁止违法建设治理责任;二是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依托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体系,对本区域内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劝阻和报告;三是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服务手续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五)加大执法保障完善执法程序实基层社会
一是增加送达方式。在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及邮寄送达、转交送达时,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机关将相关法律文书张贴在该违法建设的显著位置,并抄送基层组织、所在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即视为送达;二是立法固化《关于立即处置在施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京规自发〔2019〕181号)规定成果;三是完善已建成违法建设的一般查处程序;四是加强区政府对没收实物的处置和管理职责;五是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强制拆除前依法进行催告。
(六)细化执法操作关键点
一是明确宅基地上违法建设租金收入,依据违法建设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租金收据等确定。租金收入无法确定或违法建设当事人主张的租金收入过低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二是明确有关滞纳金计算标准。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未缴纳强制拆除、回填有关费用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每日百分之三的标准加处滞纳金,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费用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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郞克宇律师 【基本信息】 郎克宇律师,中共党员,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四川大学民商法硕士。具有多年征地拆迁法律服务经验。 郎克宇律师专业代理全国各地征地拆迁案件,在长期的代理征地拆迁案件过程中,将协商谈判与法院诉讼有机结合,将法律实战技巧与各方当事人心理洞察相穿插,在弱势的被拆迁户与强大的开发商的这场历史性较量进程中,多次引领拆迁户、失地农民取得“以少胜多,以弱御强... [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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