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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一旦入市,会对地产行业有啥影响?

来源:保利投顾研究院 作者:langkeyu 时间:2020-04-25 18:01:50


2019年6月底,《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审,集体土地入市再现新进展。在明确非农建设用地不再“必须国有”后,集体土地入市即将迎来重要法律制度保障。
 
在国有开发容量日渐萎缩的今天,集体土地入市将会对土地市场供应格局产生哪些影响?本期我们将系统梳理集体土地政策衍变过程,盘点潜在入市体量及区域布局,分析土地供应市场新变化。
 
政策层面
 
集体土地入市成新土改关键
 
一、背景:集体土地自由流转受限
 
城乡土地二元制的形成有其历史原因。建国初期我国选择了重工业导向的赶超型发展战略,公共资源优先向城市配置,最终形成城乡分割、城乡有别的二元制度体系。
 
在这一制度下,城市土地所有权归属国家,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也只能在集体内部流转。集体土地要入市开发,必须通过政府征地将其变性为国有土地,方可进行。
 
随着新型城镇化的进行,国有建设用地指标捉襟见肘,而集体土地一直处于被割裂的市场,特别是征收作为非市场化配置手段,导致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价差极大,热点城市土地征收、土地出让和市场交易三者的价格比甚至高达1:10:50,农民无法分享到城镇化红利。
 
 
二、改革:严限入市类型,可融资抵押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我国正式开启新一轮土改大幕。改革目标为打破现有城乡土地二元制,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集体土地入市是本轮土改的关键内容,但严限入市类型。先行试点入市的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性质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不含宅基地等住宅类用地。
 
 
对比新旧政策法规,我们发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要有以下3大特点:
 
直接入市交易
 
由“征收”间接入市改为直接入市。新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明确非农建设用地不再“必须国有”,可在一二级市场自由流转。
 
融资抵押
 
放开土地使用权抵押范围,资本化能力提升。现行法律法规仅在极少数情况下允许将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如乡镇企业发生破产、兼并,房屋抵押时将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融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允许将土地使用权抵押,能较大程度缓解项目融资压力。
 
市场化企业参与拿地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允许市场化企业参与。全面放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对象,逐步建立土地供求价格机制。
 
 
针对具体流程和落地实施的配套政策亦陆续出台。2016年4月,财政部、国土部制定调节金征收管理制度,政府征收一定比例的调节金用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配套,村集体在留下一定比例发展基金后,将剩余收益分配给农民。
 
 
三、试点:成效初显,但仍进度缓慢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选取北京大兴区、上海松江区等33个县市区先行试点农村“三块地”改革,三块地包括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三大内容。
 
目前改革试点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截至2018年底,已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1万余宗、面积9万余亩,总价款约257亿元,扣除调节金、税费等费用,共获得入市收益178.1亿元。但改革试点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原本计划2017年底完成试点工作,现已两次延期,计划于2019年底完成。
 
 
入市影响
 
构建政府和集体双主体土地供应模式
 
一、存量规模大,东部沿海“粮仓”丰富
 
规模方面。现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巨大,约2万km,体量为国有建设用地的1/3,若这部分集体土地全被激活,将对未来土地市场供应格局产生巨大影响。
 
 
区域分布方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专家刘守英披露,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主要分布在3类区域:
 
东部沿海地区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存量最大,尤以广东、江苏、浙江等地最盛。改革开放后东部沿海地区制造业迅速发展,大量非农产业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成各类工业园区和小微型企业,其中很大一部分就缺乏合法用地手续。
 
这点我们也可以从早期乡镇企业分布予以佐证。全国乡镇企业主要分布在东部及中部地区,其中东部地区占比近一半,未来这部分乡镇企业遗留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总体规模可观。此外,湖南、四川、河南等中西部省份乡镇企业也较多,未来亦存在较多的闲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盘活机会。
 
 
城乡结合部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分布也较广,各个城市都有,尤以特大城市、大城市周边居多 。既有本地企业占地经营,也有外地企业租用从事各类产业的用地。
 
乡镇中区位较好地段
 
主要是过去的村办企业和乡镇企业用地,随着经济产业转型,很多已经处于闲置状态。
 
二、与国有土地“同台竞技”
 
长期以来,我国土地供应市场由政府独家垄断。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将打破现有单一主体供应格局,构建起地方政府和集体双主体的土地供应模式,保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在同一平台合法交易,具体操作模式与国有土地有所不同:
 
入市主体
 
由具有独立市场法人资格的村/镇土地联营公司(股份合作社)申报入市。
 
入市方式
 
以北京大兴区为例:
 
入市申报前。各村集体以土地入股等方式组建镇级土地联营公司(股份合作社),委托该公司作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
入市交易环节。除按照规定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交易外,鼓励引入招拍挂等竞争性环节。
入市交易后。镇级土地联营公司收到土地价款后,缴纳8-30%左右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至区财政局,剩余收益按股权分配给各村及村民。
 
 
三、正面“PK”国有工商业用地
 
从入市用途来看,集体土地入市主要集中在工业和商业领域。已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中,规划工矿仓储用地的占比95%,商服用地占比3%,这部分用地入市可能对国有工业、商业类土地造成冲击。
 
特别是城市核心区域内往往分布在大大小小的“城中村”, 内部遗留的厂房和仓库或闲置荒废,或低价出租,这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区位优势明显,土地价值高,对同类型的国有土地替代程度也越大。
 
 
在宅地供应方面,集体土地建设商品住宅窗口仍未打开,短期内对宅地市场冲击较小。但长期来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将极大补充工业、商业用地量,间接重塑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结构,未来或提升国有建设用地中用于住宅开发空间。
 
小结:
 
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正在渐进式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作为改革重要一环,仍处于起步阶段,尚有较多细则亟需厘清。
 
但随着中央宏观层面对集体土地入市持明确支持态度,相关法律法规即将出台,势必会推动集体土地入市更大范围内铺开,未来土地市场供应格局将发生重要变化。
 
而土地作为房地产开发的“弹药”,集体土地入市又会带来哪些房地产开发投资机会?下一期,我们将把重点放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拿地逻辑及操作模式,敬请期待。

【首席律师】

郞克宇律师 【基本信息】 郎克宇律师,中共党员,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四川大学民商法硕士。具有多年征地拆迁法律服务经验。 郎克宇律师专业代理全国各地征地拆迁案件,在长期的代理征地拆迁案件过程中,将协商谈判与法院诉讼有机结合,将法律实战技巧与各方当事人心理洞察相穿插,在弱势的被拆迁户与强大的开发商的这场历史性较量进程中,多次引领拆迁户、失地农民取得“以少胜多,以弱御强... [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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