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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不通过国家征收直接入市

来源: 作者:langkeyu 时间:2020-04-20 16:28:06

      新土地管理法在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情形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

①符合规划(工业或者商业等经营性用途)
②依法登记

③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

此次修改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是重大的制度创新,也是本次修改的最大亮点。

  旧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新的《土地管理法》则对该条进行了修改,规定: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用地供应、动工期限、使用期限、规划用途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这也就意味着,为了破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新《土地管理法》删去了现行旧《土地管理法》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必须先征收为国有后才能出让的规定,新增加一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衔接土地管理法修改,扫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

这也意味着我国非农建设用地将不再必须国有,符合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不用经过征收为国家所有,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政策上早已没有障碍。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中央的这一决定为解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定了原则,并提供了方向和思路。应该说,中央文件中以市场化为基调的改革对平衡国有与集体建设用地出让金的悬殊差异,缓解城市用地的紧张局面具有积极的作用。

  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赋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进入土地市场的权利,为农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在制度上打开了通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从此由死资产变成了活资本,增加了农民集体财产性收入。

  这项制度正式推行,必将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巨大影响。要知道,我们今天的城市面貌、经济成果,以及房价等很多问题的根源,一定程度都在土地财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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郞克宇律师 【基本信息】 郎克宇律师,中共党员,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四川大学民商法硕士。具有多年征地拆迁法律服务经验。 郎克宇律师专业代理全国各地征地拆迁案件,在长期的代理征地拆迁案件过程中,将协商谈判与法院诉讼有机结合,将法律实战技巧与各方当事人心理洞察相穿插,在弱势的被拆迁户与强大的开发商的这场历史性较量进程中,多次引领拆迁户、失地农民取得“以少胜多,以弱御强... [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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