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9月10日,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作出大东区政征字(2013)7号《房屋征收决定》原告王某某在征收范围内,有其承包的集体土地、房屋和自建房屋。原告王某某认为被告无权针对涉案集体土地部分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且该决定程序违法。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对原告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活动,适用该条例。为了确保集体土地上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民利益,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中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但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涉诉集体土地已被征收,故被告提出对涉案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参照上述条例执行的主张不成立。
【判决结果】
法院确认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行为违法,并由被告针对涉案集体土地的征收问题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程序问题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结案小结】
行政机关负有提供赖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责任。本案中行政机关因不能举证所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最终导致法院确认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我所郎克宇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在接到委托后通过细心地调查、走访,以及对法律的详细研究,最终使本案圆满终结。
【律师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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