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郑某某在无锡市崇安区锡沪路146号拥有住宅一套,2014年被告无锡市崇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原告加建的房屋未取得规划许可证,限期拆除。原告认为被告所作行政处罚决定缺乏法律依据,程序违法,理由如下:一、原告房屋的加建在《城乡规划法》颁布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原告的建房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且当时也受到相关部门的默认。二、该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程序违法,超过2年的追诉时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2005年前区城管执法局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和限期拆除通知书,能否作为被告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据。经查周某某、郑某某于2005年4月在原一层房屋基础上加建一层,建设的第二层建筑主要用于居住,2005年12月21日,前区城管执法局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经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上述建筑物自2005年12月23日起组织强制拆除。周某某等曾前往无锡市信访局上访反映该问题,无锡市信访局出具来访事项转送单,要求“市城管局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接待处理”。后该房屋未实施强制拆除。故与被告同名的单位于2005年12月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和限期拆除通知书与本案无关联性。诉讼中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及作出合理解释。故被告区城管执法局在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时,未核实该违法建房历史上有无被查处等相关情况,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撤销被告无锡市崇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案小结】
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时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本案中行政机关由于不能证明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故该行政行为被法院依法撤销。我所郎克宇律师作为原告方的代理人,通过对行政机关的程序性行为的合理质疑最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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