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初,李某以生意投资较大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好友谢某借了5万元。谢某与李某关系一直不错,且李某为人也比较耿直,便同意借5万块钱给李某。李某收到钱后向谢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借上写了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和两人签字,但唯独没有写上还款日期。2018年6月,因谢某急需用钱便找到李某要求李某还钱,但多次催还未果,谢某无奈便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欠款5万元。李某辩称,谢某的起诉已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借条上未写明还款日期,诉讼时效该如何计算?
【案件解析】
本案中李某向谢某出具的借条中并没有写明具体的归还时间,谢某期间也一直未向李某主张归还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本案中的诉讼时效应该从谢某向李某主张归还借款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借条出具之日计算,因此本案并未过诉讼时效。
【律师点评】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的设定主要是防止那些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根据我国《民法总则》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因此,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对于债权人一直没有主张权利的,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即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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