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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能否申请公开所有村民的土地补偿费用

来源: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 作者:langkeyu 时间:2019-03-29 09:04:03

  征地拆迁中,村民如果申请“所有村民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发放情况”能否得到支持?

  一、关于法律规定

  《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因此申请的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这一政府信息,属于涉及被拆迁(征收)人切身利益的信息,依法也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在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依申请向行政机关获取涉案信息于法有据。

  二、关于个人隐私

  《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村民申请其他村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发放情况明细的内容,应该是属于个人隐私。而在涉及第三方的情况下要书面征求意见,如果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则应该不予公开。但是,个人隐私是否公开,并不单纯取决于第三方是否同意,更要看是否确实涉及个人隐私以及是否因为公共利益的考虑而使个人隐私权进行必要的让渡。

  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集体土地征收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该保持一致,参照此规定,在集体土地征收时,对于分户补偿情况应予公开,所以,分户补偿情况尽管一定程度涉及其他户的个人隐私,但为了保证征收补偿的公开和公平,这类隐私应该予以公开。

  综上,村民在申请所有村民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发放情况时应得到支持。

【首席律师】

郞克宇律师 【基本信息】 郎克宇律师,中共党员,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四川大学民商法硕士。具有多年征地拆迁法律服务经验。 郎克宇律师专业代理全国各地征地拆迁案件,在长期的代理征地拆迁案件过程中,将协商谈判与法院诉讼有机结合,将法律实战技巧与各方当事人心理洞察相穿插,在弱势的被拆迁户与强大的开发商的这场历史性较量进程中,多次引领拆迁户、失地农民取得“以少胜多,以弱御强... [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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