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新闻曝光了安徽省某小区的开发商,未经小区业主同意私自开工,在小区负一楼修建养老院。这一举动引来了小区里许多业主不满,因为养老院的修建并未征求过业主的意见,并且使得公共空间遭受“侵占挤压”此举导致了多名业主联名举报,更是曝光了开发商的其他违法行为。
那么这些行为究竟在法律上能否得到支持呢,如果得不到支持,小区业主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不妨详细的分析一下。
第一、对于开放商未经小区业主允许私建养老院一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六条相关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 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可以看出,开发商在小区建养老院属于该法条的第六款事宜,按照规定该事宜需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而开发商显然没有经过业主的同意,故此举违法明显,业主的维权是有法律依据的。
第二、对于小区里的别墅改建自始至终未取得任何手续,但改建一直没有停止一事。这也属于上述第七十六条第六款的事宜。在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改建行为是违法的。
小区业主可以收集相关违建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拆除。
第三、对于物业未经业主同意在小区设施内设置广告,收取巨额广告费用一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一条
相关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故业主对广告的收益享有权利。第八十条0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可以看出业主可以约定其收益的具体分配事宜也可以按照占有的面积比例来分摊收益。
第四、对于业主反映的无业的服务很差,例如地下室车库环境较差和公共厕所一样、安防漏洞百出、小区卫生无人打扫,楼道脏乱差现象严重等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看出,小区业主在对小区物业不满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来更换小区的物业公司,对于一些乱丢垃圾导致小区公共环境卫生脏乱差的情况,业主可以在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可以看出我国在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上,相关的法律还是很完善的。当业主在自己权益遭受侵害时,应该寻求合理的手段和方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相信法律会给各业主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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