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男)与张某(女)原为夫妻,2016年7月,双方协议离婚,并就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同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对外所欠的债务由各自偿还。2017年3月,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归还借款十万,并出具由张某本人书写的借条。经法院查明,该笔借款是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张某所借,该笔借款是李某父母办理服装厂缺少资金流转,由李某出面为其父母所借。李某认为十万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借条的书写系双方发生矛盾后为了缓和关系而书写的,并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争议焦点】
李某与张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李某是否应该归还该笔借款?
【案件解析】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不存在他人胁迫等情形下,自愿向张某出具借条,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予以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是允许夫妻之间形成借贷关系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借款,只要真实合法,仍受法律保护,自然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民事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本案中李某借款的用途不属于法定义务之情形,也并非双方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所用,应属于李某一方个人事务,所以李某应该归还10万元借款。
【律师点评】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禁止有夫妻身份关系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也就是说夫妻之间虽然是以夫妻财产共同共有为常态,但法律并不禁止婚内夫妻之间发生借贷法律关系。在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时,仍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一纸“借条”,还要考量出借款项的来源和用途。如果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途为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治疗疾病或因共同生产经营所借,不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应该由双方共享共担。反之,如果借款的用途与夫妻的共同生活无关或仅仅为了处理个人事务,则应认定为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
【律师宣言】
我不是声名显赫的大律师,但我一定是委托人最贴心、最可信的帮助者与支持者。诚信高于虚名,实干胜过浮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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