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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吗?

来源: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 作者:langkeyu 时间:2018-12-21 16:01:00

  买房是男女双方从恋爱到结婚中的一件大事,无论是父母还是我们自己都希望在婚后能够住上属于自己的新房,于是婚前买房的情况也就屡见不鲜了。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设立是以登记生效为准。那么我们在婚前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谁名下就一定是谁的吗?这还要分情况讨论:

  第一、房本上写“准夫妻”二人的名字

  这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形,如果采用这种方案,那么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也将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若出现离异,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钱款。但如果购房后“准夫妻”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是分手,那么“准婚房”仍将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贷款也是为双方的共同债务。

  第二、父母出资买房,房屋上写父母的名字

  这是很多男方家长的观点。他们认为,虽然房子买了是结婚用的,但毕竟恋人们还没有登记,有的期房还要等一年多才能交房,到时候分手了该怎么办。况且首付款全是父母出的,恋人们并没有什么投入,因此写父母的名字也比较保险。如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为父母的财产,贷款也认定为父母的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担。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一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向父母的借贷,并要求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

  第三、一方父母买房,只写一方及其父母的名字

  这种做法也较为普遍,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认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他们的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由他们共同享有或承担。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第一款:“一方的婚前财产”可知这部分财产因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但如果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女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产权证登记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后果亦是这样。

  一方父母买房,只写一方名字

  这种情况下需要分两种情况讨论:

  1、如果父母在婚前全款买房,并且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只要购房一方的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该房屋属于婚后的夫妻双方,则该房屋应属于该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出现离婚,该房产仍属于原产权人;

  2、如果父母在婚前只是为其支付了首付,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可以看出此种情况下该房屋应视作该方子女婚前财产,如若离婚,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

  综上所述,关于婚前买房房屋的权属问题,需要我们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虽然不动产物权设立的标志是登记,但实践中很多人因为忽略了登记的重要性,导致发生纠纷时陷入一种不利地位。因此无论婚前买房是出于什么原因,为了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建议“准夫妻”们一定要协商一致后再去办理房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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郞克宇律师 【基本信息】 郎克宇律师,中共党员,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四川大学民商法硕士。具有多年征地拆迁法律服务经验。 郎克宇律师专业代理全国各地征地拆迁案件,在长期的代理征地拆迁案件过程中,将协商谈判与法院诉讼有机结合,将法律实战技巧与各方当事人心理洞察相穿插,在弱势的被拆迁户与强大的开发商的这场历史性较量进程中,多次引领拆迁户、失地农民取得“以少胜多,以弱御强... [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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