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其工资为由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实践中并不少见。但是,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如依法履行了相应法定程序后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那么劳动者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第四条规定,“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纠纷,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及履行了法定程序进行举证。
具体包括:生产经营确实困难;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征得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并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延期支付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依法履行相应延期支付程序。
建议: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互相成就也是互相依存的。在用人单位遇到困难时,超过其能力范围,要求按期足额支付工资是不妥的。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对用人单位来说是雪上加霜的。所以,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要暂缓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来说是可以依法延期支付工资的。
用人单位可征得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并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后延期三十日支付。用人单位应将延期原因、同意延期意见等形成书面意见并由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签字,留存公司备案,这样可以作为日后解决纠纷的证据。
用人单位要加强与劳动者的协商、沟通,在获得劳动者的理解与支持后,既可以降低用人的成本和法律风险,也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然对于劳动者来说,应注意防范用人单位借口经营困难、暂缓发放工资的恶意情形,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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