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与李某某是同父异母的兄妹,因为大家庭土地等原因,长期不和。李某持一份地籍调查登记表,要求对双方所争议的宅基地进行确权,并声称李某某对该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破坏,要求李某某赔偿损失。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双方纠纷源于宅基地界线不清,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合法享有争议宅基地的权属证明。并且法院在当地国土资源局及村委会查询,也无任何双方当事人享有该争议宅基地权属的存根资料,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李某的起诉。
【争议焦点】
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纠纷时,能否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案件解析】
农村宅基地属于村民集体组织所有,村民集体组织成员享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房屋及附属物。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依法搭建并取得合法批准手续的房屋应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对所争议宅基地均不能提供宅基地使用权证,双方所争议的宅基地权属不明。原告李某要求被告李某某赔偿房屋损失并恢复房屋原状,应该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才能确认宅基地使用权是否遭到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可知,原被告对于宅基地权属有争议时应就该争议的土地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解决。因此,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故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并告知由人民政府处理。
【律师点评】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有一定的主管范围,超出主管范围,人民法院即没有审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中原、被告的纠纷源于宅基地界线不清,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所以人民法院不能行使审判权,驳回原告起诉并告诉其由人民政府处理是正确的。实践中,当事人之间因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争议,双方宅基地使用证存在着界限不明确或界限重合或双方均无宅基地使用证的情形就属于权属不清,双方协商不成,必须由人民政府处理,由政府作出确权决定。享有权属依据的一方当事人未经政府确权,不能以对方当事人侵权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不能直接处理。
【律师宣言】
我不是声名显赫的大律师,但我一定是委托人最贴心、最可信的帮助者与支持者。诚信高于虚名,实干胜过浮夸!
【律师宣言】
我不是声名显赫的大律师,但我一定是委托人最贴心、最可信的帮助者与支持者。诚信高于虚名,实干胜过浮夸!
联系电话:
郎克宇律师:15810759215
QQ:57760383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101号,世奥国际中心A座2016、2017室
邮编:100029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网©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1-2012) 网站律师:郞克宇律师
手机:15810759215 E-mail:lawyerlang2008@163.com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101号,世奥国际中心A座2016、2017室 ICP备案:京ICP备18009032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74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