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赵某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征求赵某意见,赵某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于是双方终止劳动关系。
公司向找赵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写明即日起公司将终止与赵某的劳动关系。
赵某办理了离职手续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无法提供其通知赵某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但赵某不同意续订的证据。而根据《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内容,明确了公司终止与赵某的劳动关系,但未表明是由于赵某不同意续订才终止的,因此,裁决公司按照赵某2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
【律师解析】
一个重要问题是,何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应支付经济补偿?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都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公司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员工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那么,公司为什么会败诉呢?因为公司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就是缺乏证据意识,未将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和过程,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固定,导致在仲裁中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给公司管理者们敲响了警钟,在用工管理过程中,不但要有书面形式,更重要的是所有书面文件和手续要对其中的内容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设计,言之有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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