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时生效。即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生效条件或者没有约定生效条件的情况下,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
一、“签字盖章”与“签字、盖章”的理解
在实务中,对签字盖章的操作及理解可能发生争议。常见的合同生效条款有“本合同自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或“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自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的写法,明确了签字和盖章缺一不可,需同时具备。而“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则存在不同理解。对此,我们以最高院的观点为准。
对“签字盖章”。根据最高院(2013)民申字第72号判决,“签字盖章”并非是指“签字+盖章”,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只要均进行了签字或盖章一项行为,就应当认为双方合同生效,而不是需各方当事人均同时进行签字及盖章两项行为。
对“签字、盖章”。最高院则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
二、未签字或盖章合同的效力如何?
除上述理解争议外,还存在因一方或双方未签字或盖章而产生合同效力纠纷。对此,应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进行判断: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生效。此种情形不论一方或双方是否签字或盖章。除此之外,一方或双方未签字或盖章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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