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过程中,村民因对他人拆迁补偿款存在疑问,从而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布其他拆迁户的拆迁补偿款等信息,那么这些信息是否属于信息公开范围呢?
一、涉及拆迁补偿款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
《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申请公开信息。
《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在主动公开信息中,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他人拆迁补偿款不属于主动公开信息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是相关费用的发放及使用情况。即公开的信息是整体范围内拆迁补偿款的标准、户数、整体补偿款总数额及发放的具体情况,而不是每个拆迁户获得的补偿款。所以他人拆迁补偿款不属于主动公开信息范围。
三、他人拆迁补偿款涉及个人隐私,不因申请而公开
《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拆迁补偿款信息,包含了姓名、住址、账户、金额等隐私,涉及个人隐私,在权利人同意公开之前,依法不予公开。
综上,相关机关履行主动公开职责时,公开拆迁补偿标准并确保标准统一即可。村民申请公开他人拆迁补偿款时,在获得权利人同意前,因涉及个人隐私,相关机关依法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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