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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亮点解读

来源: 作者:langkeyu 时间:2017-11-10 17:02:01

10月31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圆满结束,其中备受瞩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的审议。此草案的出台意味着实施14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将迎来首次调整。这关系着六亿农民的生存问题,意义重大。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几大改革亮点。
亮点一
在确保不改变农地用途的前提下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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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同时,明确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权能。土地经营权流转后,为了加强对土地承包权的保护,草案规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变。为确保实行“三权分置”后不改变农地用途,草案规定,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土地耕作,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后第三方擅自改变承包地农业用途、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给承包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承包地生态环境的,发包方或承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
“三权分置”可以带来什么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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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经济社会形势日新月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激增。“留守儿童”、“留守老人”是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的现状,劳动力的流失带来的问题之一就是农田荒废,无人经营。此外,由于科技的发展,现代化规模经营在农村地区如火如荼,农业产业化、水利化、机械化水平不断提升,呈现“家庭承包、多元经营”格局,这就造了民间土地流转想象。据统计,农村已有30%以上的承包农户在流转承包地,流转面积4.79亿亩。为了满足广大承包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三权分置”纳入草案也就理所当然。
“三权分置”制度是在保障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的一大创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权责分明,规避了法律上主体不明的风险。稳定土地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极大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来说,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可以使其承包权资本化,获得合理的土地收益,农民可以不再局限于季节性劳作和外出务工来回奔波,可以安心务工。对于新型农业经济主体来说,三权分立可以使其以合适的价格获得适当规模的土地发展农业现代规模化经营。除此之外,承包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我国城镇化的发展和工业化的深入。
亮点二
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维护农民土地权益。草案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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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对农民或者农业利益有什么帮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已开展了两轮承包。第一轮从1978年开始,承包期15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期30年,第三轮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
这项规定给农民吃了定心丸,稳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对于安心搞农业生产的广大农民,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用担心承包经营权到期怎么办的困扰;而对于流转土地的农民,则可以更放心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者其他农户协定续租期,获取长久租金利益。不仅如此,此规定有利于形成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
亮点三
农民进城务工、落户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
草案规定,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选择而不代替农民选择。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支持引导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土地承包权益,为政策适时调整留出了空间。
农民进城务工、落户不必然丧失土地承包权的意义?
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农民进城落户的先决条件是退出土地承包权,这与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精神不符。有关专家提出鉴于城乡人口结构的变革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现阶段农民进城务工、落户的情况也十分复杂,按照中央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需求,草案删除了现行法律中关于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规定。此项规定体现了国家以民为本的决心,尊重农民自身意愿和权利。农民本来就是村集体的一份子,如果进城存在生存障碍,其手里的土地可以作为退路或者生活保障。
除了以上三大改革亮点,草案还就土地重新分配和土地担保权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草案划定了红线:必须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得打乱重分的原则;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鉴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草案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具体规定。
草案规定,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后可以再流转。
草案还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第三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借鉴一些地方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做法,草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进一步明确了妇女应该享有的土地承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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郞克宇律师 【基本信息】 郎克宇律师,中共党员,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四川大学民商法硕士。具有多年征地拆迁法律服务经验。 郎克宇律师专业代理全国各地征地拆迁案件,在长期的代理征地拆迁案件过程中,将协商谈判与法院诉讼有机结合,将法律实战技巧与各方当事人心理洞察相穿插,在弱势的被拆迁户与强大的开发商的这场历史性较量进程中,多次引领拆迁户、失地农民取得“以少胜多,以弱御强... [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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