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征收了户主的房子后,在户主回迁之前这段时间,能否要求政府支付租房费用呢?下面我们来听听拆迁律师是怎么回答这一问题。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对此,拆迁律师可以肯定的回答,户主完全可以要求征收人支付户主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的房租费用,而在法律上,这被定义称为临时安置费,当然这个房租费用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
也许有的人会觉得,这种情况很是棘手,不过你不要忘了,法律是可以维权的。所以,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只要你的要求是在合法的范围内提出的,那么,你就有权做事。
【律师宣言】
我不是声名显赫的大律师,但我一定是委托人最贴心、最可信的帮助者与支持者。诚信高于虚名,实干胜过浮夸!
【律师宣言】
我不是声名显赫的大律师,但我一定是委托人最贴心、最可信的帮助者与支持者。诚信高于虚名,实干胜过浮夸!
联系电话:
郎克宇律师:15810759215
QQ:57760383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101号,世奥国际中心A座2016、2017室
邮编:100029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网©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1-2012) 网站律师:郞克宇律师
手机:15810759215 E-mail:lawyerlang2008@163.com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101号,世奥国际中心A座2016、2017室 ICP备案:京ICP备18009032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74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