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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规定关于列为文物点的民居

来源: 作者:langkeyu 时间:2013-03-21 15:48:09

    下文拆迁律师主要分析文物古建筑的拆迁补偿问题,拆迁标准内容,市建设局能否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裁决迁建列为文物点的民居?
  一、在涉及文物古建筑的民居拆(征)迁工作中,存在的最大矛盾往往是补偿标准。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没有对文物古建筑拆(征)迁的补偿作出具体规定,仅在第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对拆迁使(领)馆房屋、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则主要强调文物的保护,对涉及文物古建筑的拆(征)迁补偿没有相应的条文。随着公民对文物古建筑价值认知程度的提高,被拆(征)迁人有按照文物古建筑价值进行相应补偿的诉求,但法律法规没有对涉及文物古建筑的拆(征)迁补偿标准作出规定,此类拆(征)迁工作实际上是无法可依。例如:浙江省江山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大夫第”,位于文化广场一侧,政府有关部门原计划对该房屋征收,并对其进行修缮保护,合理利用。但因为被拆迁人要求征收时要考虑其文物价值,并作相应的补偿,征迁工作拖了近十年无法完成。文物管理部门已为其编制了修缮方案,但由于产权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无法对其实施修缮工程,古建筑损毁加剧,得不到合理利用。
  二、《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为这类民居的拆(征)迁工作增加难度。《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 “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在这条规定下,一些待拆(征)迁古建筑的所有权人可以要求政府部门先将其房屋认定为文物,然后以此为依据与拆迁管理部门讨价还价,在古建筑拆迁补偿标准存在真空的情况下,这无疑为拆(征)迁工作增加了不利的因素。
  针对上诉问题,建议修改文物保护法,增加文物古建筑拆(征)迁补偿细则:
  一、文物古建筑拆(征)迁补偿金额采用专家组现场评估的方法确定,作为普通房屋补偿之外增加的部分。专家组从地市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的文物古建筑专家库(含造价、建造、设计的有关专业人员)中随机抽取组成。如被拆(征)迁人对评估结果不服,可提出行政复议,并由省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最终决定。
  二、文物古建筑拆(征)迁补偿标准可参照同类仿古建筑造价、文物年代、损毁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可由国家文物局制订基本原则,省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实施细则。
  拆迁补偿规定关于列为文物点的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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