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太太今年已经80岁了,在北京有一处私房,土地证的使用人是张太太,户口除了张太太之外还有他的儿子及孙子,2010年9月,杨老太作为房子的产权人和动迁组签署了动迁安置协议,但因为两套安置房的归属和剩余动迁款的分配一直没有和儿子协商一致,儿子在租客搬走后就搬入了该房屋居住,现在动迁公司以有同住人不愿意搬离为由拒付拆迁安置款,现在张太太想请问拆迁律师怎么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呢?拆迁款怎么得到呢?
拆迁律师为您解释: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3条规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可见,杨老太和拆迁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该是有效的。
如果张太太的儿子对家庭内部的分配不同意可以到法院诉讼,由法官通过判决来确认他应得的拆迁安置利益,现在他采取非法律的耍无赖的手段,张太太除了考虑跟儿子继续协商之外,也可以考虑采取以下两种诉讼方式:1)告儿子,要求他搬离该系争房屋。2)告拆迁公司,要求继续按协议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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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声名显赫的大律师,但我一定是委托人最贴心、最可信的帮助者与支持者。诚信高于虚名,实干胜过浮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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