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裁决办法与原《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和裁决程序对比,程序更规范,充分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主要有:1、申请裁决应当在距拆迁期限届满4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相应的证据材料;申请人为拆迁人的,应当提供《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被拆迁房屋产权审查证明;被拆迁房屋、安置房结构、面积、平面示意图以及相应的评估报告。申请人为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应提供房屋产权来源证明或者租赁关系证明和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对被拆迁房、安置房评估结算有异议的,还应提供相应的评估报告。
2、裁决机关收到裁决申请及相应的证据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进行审查,并向符合申请裁决条件的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裁决机关受理后3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提出答辩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7日内提交答辩书。3、裁决机关裁决采取公开质证,当事人举证期限为10日,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质证时,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需要对被拆迁房屋、安置房评估报告进行鉴定,由裁决机关委托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组建的拆迁评估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4、裁决机关在质证和鉴定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或者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拆迁人依法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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