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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克宇律师:非法强制拆除房屋的逻辑悖论

来源: 作者:admin 时间:2012-05-24 14:29:43

    自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以第590号令的形式颁布实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来,有遭受房屋将被行政强制拆除的广大拆迁户们在心里确确实实的踏实了一把:因为相比较以前的国务院第309号令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本次征收补偿条例最大的亮点之一是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取而代之的是该条例第28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相较于以前很容易通过的行政强制拆除,至少通过法院的裁定来执行会使拆迁户们在程序及形式等方面感觉规范了许多。
    然而新条例实施后,全国各地有关强制拆迁的情况究竟怎样呢?新条例确实能起到遏制非法拆迁的应有的作用了吗?答案恐怕是否定的。在中国这个有着深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土壤的文化传统国度,任何看似有效的制度都可能在实际生活中遭到乾坤大挪移而被化为无形。
    首先是法院对新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由法院来强制执行的条款的理解与公众的理解尤其是广大拆迁户的理解出现了偏差,或者说压根就不是这些法官大老爷们的理解能力出了问题,而是人家只是比葫芦画瓢,仅仅做做样子而已。根据新条例第28条的规定被拆迁户在法定期限内不采取法律救济手段又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应有之宗旨,法院对于市县级人民政府报来的强制执行申请先要进行审查,第一,要查清楚当事人为何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公权力的救济,是错过了时效还是根本就不知道自己还有这样的权利抑或拆迁方为达到快速拆除的目的而故意没有明确告知被拆迁户所应该享有的这些权利?第二,要查清楚被拆迁户为何拒绝在法定搬迁期限内搬迁,是认为评估价格不公平还是安置房过渡房没有得到落实?第三,接受强制执行的法院至少还要在形式方面审查本次动迁项目是否合法,即使被拆迁户被安置补偿及强制执行都没有异议,法院作为拆迁项目最后一个环节的实际参与者完全有必要为项目的合法性把脉,发现违法圈地、占地甚至是诱骗当事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事情都要立刻制止,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提出司法建议。
    而实际工作中,接受强制执行的法院并没有按照这样的立法宗旨来严把拆迁工作中的这样至关重要的最后一环,往往是对报上来的申请非常大方的一一照准。其结果是,走了警察、城管,来了法官、法警,对于拆迁户来说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变化。于是乎,当这些曾经将自己的不公正待遇寄厚望于新条例的拆迁户们发现自己的殷殷厚望只是一厢情愿的单相思时,愤怒而无奈的他们再次开始了他们与强大的拆迁方之间不对等的博弈。当然这种博弈注定了不会是选择公权力进行救济,而是对所有的公权力伤心失望之余的无可奈何而又最具有破坏力的私力救济:上访、上访、自杀、自焚-----。由此,拆迁纠纷领域中的抗争再次以极其惨烈的方式进入世人的眼帘。令人揪心,更令人担心。而发现苗头不对劲的最高人民法院也在第一时间内作出反应,2011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通知指出,必须慎用强制手段,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该通知中明确要求要“严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并用“切实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来表达最高院的忧心之重。该通知的发出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各地方法院积极参与强制拆迁的冲动,但各地法院在对新条例中有关法院参与强制执行条款的理解出现偏差亦是不争的事实。
    其次是在司法权介入拆迁纠纷领域后,不甘心大权旁落的行政权力像一个不愿走下神坛的假圣者一样将自己手中的行政大棒高高举起,到处乱舞。其具体表现就是各从事拆迁工作的地方只能部门往往精心设计 “错拆”、“偷拆”、“拆危”、“拆违”、“胁迫自拆”等名目以规避司法强拆之规定,到达实际强制拆除仍然由行政部门控制的目的。
    “ 错拆”,就是拆迁方明明明知道房主与动迁方还在复议抑或诉讼进程中,根本没有签订房屋拆除协议,但动迁方可以以“搞错了”为名义将房屋先行“拿下” ,在拆迁户的抗议中反复声明是“拆错了”。
    “偷拆”则是像小偷盗窃踩点一样,先观察拆迁户的衣食住行规律,找到空隙后,在拆迁户不在家或房中一段时间无人居住后“奇兵突降”,将户主房屋夷为平地。
    “拆危”则是拆迁方在拆迁过程中故意将户主的房子一点点的破坏,逐渐将其“设计成”危房,随后政府相关部门则以关心拆迁户生活安全的救世主身份出现劝说拆迁户放弃坚守房屋以达到顺利拆除房屋的目的。
    “拆违”则是以户主证照不齐,或以N多年前的所谓航测图为准,认为户主违反规划为由,威胁给户主下违法建筑的认定书,胁迫户主搬迁,在拆迁户意志出现动摇时,负责动迁的职能部门则会“适时”出现,并向拆迁户埋怨他们也是迫不得已,也只是“工作”,可以给户主“人性化操作”下,以此来蒙蔽被拆迁户,实际上被拆迁户的房屋证照是否齐全和房屋本身是否是违章建筑是两个没有必然关联性的问题,提出证照不全本身只是拆迁方的一个胁迫借口而已,在实践中,很多动迁方只是这样口头威胁,连规范的行政处罚单都下不了,但由于认识的局限,依然会有很多拆迁户上当吃亏。以很多年前的航空拍测图为依据来判定被拆迁户的房屋合法与否更是荒谬。依照中国目前城市化快速进程的速度,很多城市的外围,在一两年前还是稻田呢,哪来的房屋可言呢。
    “胁迫拆迁”更是一门名目繁多的学问。其道理与“钓鱼执法”有着异曲同工之妙。要胁迫被拆迁户签字走人,当然事先需要一个站得住脚的、对拆迁户又确实有胁迫力的要挟借口,而这个胁迫理由哪里找寻呢?往往很多时候动迁方要去“努力的找寻”。拆迁户是做企业的,税收问题当然是首选。业主的企业没有问题,就接着查与该业主有生意来往的贸易伙伴的账目,在查的同时,还不忘“关照”这些被查的企业主:“我们知道你们没有什么问题,可是上面关照了,因为与你有生意往来的某某的房屋要拆迁----”,在这样变相株连的多重压力下,深知丢掉客户就丢掉企业发展前景的拆迁户只有在利益衡量面前让步;对于那些“革命精神”比较彻底的“无产者”拆迁户们,动迁方照样是花样百出,“欲擒故纵” 之法经常上演,先在一些无关紧要的地方作出让步或作出让步的姿态,将拆迁户们的维权行动引诱到一个随时可能有危险出现的境地,然后搬出《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诸如“越级上访”、“寻衅滋事”、“聚众闹事”、“妨害公务”、“故意伤害”等“重磅炸弹”,将动迁户们“绳之以法”,但并不走侦查、诉讼、判决的正常程序,而是引导拆迁户以签字拆房换取人身自由。在这样的胁迫执行的逻辑中,有些事情的发生可谓是十分的荒诞,三个拆迁户聚在一起讨论拆迁的事情会被可以“聚众滋事”,动迁方将拆迁户门牙打落两颗,拆迁户无处说理,而当动迁方身上被抓扯一处痕迹时居然能够验成轻微伤甚至是轻伤,要追究拆迁户的刑事责任!明明逐级依法反映问题无人认真理会处理,逼得拆迁户只有勒紧裤腰带省吃俭用逐级进京反映问题,最终结果却是在北京好言安抚并承诺回去一定好好解决问题,可到家后,有的被请进了“学习班”,且一学就是几个月之久,不到签订拆除房屋协议就是成绩不合格,别想在出来,有的是被处各式的行政处罚抑或刑事处罚。
    在这些名目繁多的拆迁“学问”里,表面上看似负责拆迁的具体职能部门完成了“光荣”拆迁的使命,实则是这些负责拆迁的人也同样在一点一点的拆除了这个社会稳定的根基,社会的和谐及持久稳定发展面临巨大的挑战,上述提到的一些骗拆的把戏只能一时蒙蔽拆迁户,当拆迁户们发现自己被欺骗,自己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抑或以房屋换取自由后,绝大部分人并没有就此沉默,相反,经历过这样的拆迁洗礼后,他们开始变得成熟与理智,他们的抗争也变得越发规模化和合作化趋势。先前单个个体的不屈服开始演变为某一个地方这样一个群体的不屈服,房子虽然拆除了,协议虽然签订了,但每个有此遭遇的拆迁户心中的愤怒和对这个社会的不满与失望之情并没有减轻,其表达心中愤怒之情的行动也一刻没有停止。维权拆迁户已开始成为这个领域中的一个群体性的标识,网络的快速传播又为这些抗议之声提供了很好的平台。于是乎,征地拆迁领域中群体案件开始层出不穷,处理不慎,就会演变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是混乱、骚乱,如果再被存有不良居心的人加以利用,则后果不堪设想。
    当星星之火渐成燎原之势之时,曾经执行非法强制拆除的各职能部门就会发现,由非法强制拆迁所获得的“优厚利润”并不能冲抵为平息由此给社会动荡所花费的人力、物力等巨额开销,非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将因深陷逻辑悖论的怪圈而难以自拔,更难以修复的是那渐行渐远的民心......   
    胡庭建议:短暂的经济利益造成的后果很严重。  

【首席律师】

郞克宇律师 【基本信息】 郎克宇律师,中共党员,北京观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四川大学民商法硕士。具有多年征地拆迁法律服务经验。 郎克宇律师专业代理全国各地征地拆迁案件,在长期的代理征地拆迁案件过程中,将协商谈判与法院诉讼有机结合,将法律实战技巧与各方当事人心理洞察相穿插,在弱势的被拆迁户与强大的开发商的这场历史性较量进程中,多次引领拆迁户、失地农民取得“以少胜多,以弱御强... [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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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康乐: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婚姻法、土地管理法,这些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法律您已经很熟悉了。但是今天我们要提到一部大家不那么熟悉的法律,它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虽然我们平时生活中似乎无法直接使用它,但它却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今天的特别节目《关注全国两会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将带您了解立法法。为您邀请到的嘉宾是来自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的郎克宇律师。郎律师,您好... [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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