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媒体(中国广播网,记者刘虎)报道的《甘肃兰州17名钉子户遭起诉曾与城管警察起冲突》的报道,再次将人们的视野引向了征地拆迁这个当前矛盾多发的领域,同时,这些所谓“钉子户”所遭受起诉的罪名---妨害公务罪,也再一次令世人为之惊诧,法律实务界与学者无不检讨自己的“无知”,因为大家都不知道原来“妨害公务罪”竟有如此宽泛的适用对象。
从媒体的报道来看,基本上可以还原案件发生的前后经过:庙滩子是兰州最大的旧城改造工程,拆迁政策引发很多被拆迁户的不满。拆迁方实行的是异地安置,拆一还一,三年至五年过渡期,过渡费每平方米8元钱,房屋补偿价格为楼房每平方米赔偿3600元,平房2600元,而事实情况是兰州市房价已高至每平方米七八千元,且过渡费也和当地的房屋租金实际情况相差甚远。于是,面对这样近似抢劫的动迁,居民们当然不愿意就这样不明不白的将自己一生的积蓄白白拱手送人,于是乎,消极签约,故意拖延签约开始出现,而本身就是政府职能部门的拆迁方是什么表现呢?他们不仅没有想到《宪法》《物权法》对公民私人财产权有明确的保护条款,也没有想到《民法通则》有关公平交易及交易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而是对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居民楼开始下手:“楼已被挖得稀烂,楼梯也被砸断,下面是十来米深的悬崖,已成“孤岛”。而很多房屋都与之类似”。面对一个如此强悍且不讲任何道理的交易对手,村民们开始寻求自保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很多人聚集在一起在原地“搭建凉棚、栽木桩、拉横幅、贴标语”以图表达自己的诉求,引起各方的关注。在此过程中,被拆迁人绝对不会想不到去寻求另外国家公权力机关---警察的保护,可能会有人不断的报警,也可能会有居民直接跑到附近的派出所报案并要求警察出动甚至是追究那些破坏自己家园,毁坏自己财物的犯罪嫌疑人,但警察是什么样的态度与答复,我们没有看到见诸于报端,只是看到了“下午,警察、防暴队、城管执法队好几百人,带着武器、盾牌冲向在大槐树下纳凉的老百姓,大打出手,被打的群众中,有老人、孩子、妇女、残疾人,还有一位孕妇。”另一目击者张望(化名)说,“警察甚至还朝天上开了三枪。”这样的报道。
全副武装,殴打老人、孩子、甚至是孕妇,这居然是我们的警察?为什么不去打那些挖人家房子的人呢?为什么不去保护那些房子被挖的人呢?为什么是几百人一起出动?这还是法治下的中国社会吗?不解也罢,愤懑也罢,更离谱还在后面:据报道,“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的《起诉书》载明:经审查查明,今年7月,马忠亮、毛卫国等在朝阳村原小学门口已收回的国有土地上,以召集周边村民聚集的方式,煽动村民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致使城关区行政执法管理局执法人员无法执行职务,并致苗文晓等11名执法人员受伤。《起诉书》中诉其行为已构成妨碍公务罪。”
就这样,一方是政府职能部门的拆迁方意图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安置补偿来拆除本市居民合法拥有的私人房产,因价格过低致使交易受阻,遇到阻碍的一方拆迁方不思悔过,竟不顾市场之交易规则,强行动武故意毁坏交易对象—待拆迁房屋,意图达到不等价抢夺之企图,受阻后,该方又引进了先进生产力:“几百名带着武器、盾牌的警察、防暴队、城管执法队”,这些先进的生力军没有辜负邀请方的厚望,“向老人、孩子、妇女、残疾人、孕妇大打出手”,结果是这些老弱病残孕们居然战斗力超强:“致使苗文晓等11名执法人员受伤”,但代价惨重:17明钉子户被以妨害公务罪起诉,“10月21日,这17名钉子户戴着手铐脚镣上堂受审”。
至此,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为宗旨的刑法利器开始公然介入一个原本稀疏平常的民事交易法律关系,并毫不遮掩的发生了倾向性,而同样是国家公权力机关的公安机关,对故意破坏被拆迁户房屋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犯罪嫌疑人不仅充耳不闻,视而不见,但对与此行为相比,轻的不能再轻的拉条幅、贴标语行为却高度关注,动辄出动“几百号人,还带着武器,盾牌”,期间尽然“还朝天上开了三枪”。这种行为,不仅明显不符合“举轻以明重”的简单法理,更是偏离了人民警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所谓神圣职责,公权力已经严重错位与偏轨。
本案仅仅是见诸报端的诸如此类“妨害公务罪”的冰山一角。光笔者近两年来代理的征地拆迁案件中,被征地人或被拆迁人遭此罪名起诉的就有四起。其中尤以安徽宿州的妨害公务案为典型代表。一个房屋被当地政府部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就拆除的拆迁户多方申诉无人理会的情况下,将温家宝总理的一句讲话“老百姓活的要有尊严”做成条幅拉在被拆除房屋的废墟上,而后将该拆迁纠纷案件委托律师来代理处理,自己则和家人起早贪黑的到几里路外的街上贩卖水果为生。但即使是这样,在其本人根本就不在条幅现场的前提下,依然被以妨害公务罪判了一年零两个月的有期徒刑,上诉后,二审法院觉得实在过不去,又改判为6个月的有期徒刑。笔者在与主审法官交流的过程中能够感觉到法官的无奈,一边是案件事实,一边是种种的压力,也太难为人家了。
抛去这样案件现象本身,如此大量涌现的的冲突背后的深层次原因需要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思考。在征地拆迁纠纷中出现的妨害公务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真的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来实施的“妨害”行为吗?这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冠以这样罪名而下判的罪犯们所面对的真的是“公务行为”吗?
首先,从这场博弈的双方身份对比来看,一方是拥有政府做后盾的政府职能部门(征收管理办公室、土地储备中心,旧城改造指挥部、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等)或财力雄厚并与政府部门联姻的房地产开发商;而另一方则是四处分散,思想、人员高度不统一处于一盘散沙境地,事不关己就绕道而行的小民。
其次,从双方的力量对比来看,拆迁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集国家暴力机关的人员为之造势甚至是实质服务,并可以调动国家机关的宣传机器为这个拆迁纠纷的民事争议贴上“公共利益”、“重点工程”、“民心工程”等标签;而另一方则是没有任何力量可以凭借的无助者,贴标语、老条幅可能涉嫌影响了市容市貌并遭受强制拆除,三人以上聚集讨论拆迁事宜,可能被冠以涉嫌聚众闹事或煽动聚众闹事,而如果不顾这些,最后不仅是被揍,还要被以“妨害公务罪”罪名起诉,且很可能是“戴着手铐脚镣上堂受审”。
再次,从双方对拆迁纠纷的定性对比来看,实力强大的拆迁方往往可以凭借自己身份的特殊实行乾坤大挪移,将一个原本应该等价交换的民事法律关系搞的面目全非,最后是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混成一团,而与此同时,拆迁方拆迁人的地位则被偷换成了受国家刑法利器保护的受害者一方,本来应该等价交换的才能得来的东西,借助于公权力的威慑与重压,结果以及其不对等的价格如愿得到;而毫无实力可言的被拆迁方则始终坚持自己的财产自由的理念,并希望应遵循等价自由交换的交易法则来完成房屋的拆迁、土地的征用的良好愿望自始至终都是一厢情愿的空想而已。
在一个交易双方力量不对等,交易中的一方(拆迁方)不仅是交易规则的制定者(包括交易法则的制定—各地的地方性征地拆迁法则、交易价格的制定---拆迁评估价格,交易日期的制定—强制搬迁的日期),同时还是这个具有巨大利润空间的交易的参与者时,我们的公权力机关本来应该参照《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来限制这个可能构成市场垄断的交易方---拆迁方,来净化市场交易环境,通过维护交易公平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稳定,但遗憾的是,公权力一方不仅没有这样做,而是积极为这个本来就已经十分强大的交易方---征地拆迁方锦上添花,以刑事法律关系的利器来强行干涉民事交易,这样做不仅仅是背离了《刑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本来之宗旨,更是在客观层面上造成了社会实质上的不稳定,钉子户们带上的手铐脚镣,通过掠夺手段赶走原住民而建立起来的一栋栋建筑物、一纸宣判为妨害公务罪的有罪判决书并不代表着文明,更不代表着社会的进步,相反,新中国建设几十年来之不易的一些法治氛围可能因此而丧失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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