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推晋江城市建设
据了解,土地储备工作在全国开展已有10年,晋江在2002年出台了相关暂行规定。新政所指的土地储备,是晋江市国土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照法律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收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储存以备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经过几年的实际操作,我们发现旧规定中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现在工作的要求,特别是在一些具体事项上与2007年国家出台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不大一致,重新修订很有必要。”朱文育说,这几年晋江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相对比较粗放,与国家要求的计划管理不大适应,这就必须规范;还有土地补偿问题,特别是工业用地补偿标准不够一致,很有必要通过土地收储给予规范;以前相关部门的职责不够明确,这次修订后明确了工作职责和收储程序。
朱文育表示,目前晋江正在大力推进城市建设,项目多、用地需求大,对土地储备行为进行规范后,各个项目补偿将更合理,也有利于项目的顺利推进。
六类土地无偿收回
新政明确了土地储备的范围,并对不同用途、不同取得方式的土地的收储程序进行了详细说明。
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有六类,主要包括: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住宅用地除外);土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收回土地的;因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方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其他可以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有偿收回及收购的土地主要包括: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搬迁腾出的,使用期限尚未届满的国有土地;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土地批准文件规定应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因被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需要国土部门协助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主动申请纳入储备的土地以及其他可以有偿收回或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土地补偿因地制宜
新政规定,按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储备中心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补偿要根据具体情况实施。
生产性工业企业用地有偿收回,收购补偿依据晋江市政府将出台的《晋江市生产性工业企业用地收储暂行规定》评估计算;仓储用地及其他非经营性项目用地的有偿收回、收购补偿参照《晋江市生产性工业企业用地收储暂行规定》执行。
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国有住宅用地有偿收回、收购补偿依据有资质评估机构按照土地用途、剩余使用年限等因素评估的结果确定;划拨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国有住宅用地有偿收回补偿标准按同一宗地同用途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扣除补办出让手续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费用(3万元/亩)确定。
以土地置换方式储备的土地,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拟置换土地的用途、剩余使用年限等因素评估的价值进行差价结算。
征收及农用地转用手续已经批准但尚未办理供应的土地纳入储备,原申请人或预申请人有前期投入的,按经有资质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的前期合理投入金额给予补偿。有偿收回、收购及置换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根据《晋江市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中建筑物及构筑物的重置成本法评估确定,给予补偿。拟纳入储备的集体土地根据同期公布的《晋江市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制定的项目实施方案的标准予以补偿。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晋江市政府批准,储备中心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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